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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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苏亦工

苏亦工研究员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法律史学的研究,尤长于清代法制、香港法律史及比较法律史的研究,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国学研究》及香港《21世纪》等刊物上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4部,其中包括:《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及《中国近代警察史》(合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1993年8月-1995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比较法制史。1997年9月-12月底、1998年12月-1999年1月、1999年11-12月、2001年2-3月间4度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侧重研究香港适用的中国固有法律及习惯。2001年9月—2002年8月,受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资助在韩国汉城国立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一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苏亦工教授于2007年3月14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律文化论坛”,作了题为《唐律“一准乎礼”辨正》的演讲,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晓耕教授。以下为演讲录音整理稿。苏亦工研究员,以下简称“苏”;赵晓耕教授以下简称“赵”;讲座之后的提问者因不知姓名,故以“问”称之。

赵: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社科院法学所苏亦工研究员来给我们做一个法制史方面的专题讲座。苏老师,凡是法制史学界的包括法学界的,如果关注中国传统法律,都会对苏老师的学养、著作、论文有所关注,所以我们今天感到很荣幸。下面我们有请苏老师给我们开讲。(掌声)

苏:首先是我感到很荣幸,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教研室,特别是赵晓耕教授的邀请,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学问,这确实是我的极大荣幸。这也不是在这给大家戴高帽,咱们人民大学应该说是新中国大学中正统中的正统。咱们中

国的大学可能有三个正统,传统大学的正统现在还保留下来的可能是北大,西式大学的正统可能是清华,革命大学的正统可能就是贵校——人民大学,我不知道这样说合不合适?所以,能有这样的幸运和大家一起在新中国革命大学的正统来见个面,一起来探讨问题,这确实是我极大的荣幸。今天我要跟大家一起讨论的题目叫“唐律‘一准乎礼’辨正”,这个题目主要是针对清代乾隆朝官修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有这样对唐律评价的一句话,大家都知道,在座的大部分是法律史的学生,叫“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轻重得古今之平。”从我做研究生的时候就整天看到这句话,因为这句话一直是习以为常了,一直也没有仔细再深入讨论这句话。我看看这些年来,法制史界基本上把它视为定论,但实际上这个话是什么意义,仔细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所以我今天讨论这个题目,大家一听就知道,我们并不是专门讨论唐律的而是讨论这个大问题。“一准乎礼”和后面的“轻重得古今之平”这两句话都有问题,都值得探讨,我们今天重点探讨的是“一准乎礼”,最后我附带的也讨论一下“轻重得古今之平”这个问题。“一准乎礼”是什么意思?我们在座的法制史的学生能不能先说一下,哪一位,你说说?

学生:《唐律疏议》是以“礼”为基本原则,就是说《唐律疏议》本身不论是从条文还是从精神来讲,都是贯穿中国传统的“礼治”思想,就是“一准乎礼”,无论它的定罪还是量刑都以“礼治”为原则。

苏:对是对,可是礼是什么?

学生:礼说起来就长了,可以说是中国的习惯法。

苏:恐怕也不完全是习惯法。实际上对于礼,著名法律史学家祝总斌先生有一句话说,“这句话‘意即完美地体现了儒家精神,成为典范’”,这个解释应当是比较贴切的。用礼来解释礼,还是把它没有解开来,所以还是有点重复别人的话。这句话实际上不是唐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从魏晋或东汉以来,中国法律一直有这个趋势,到了魏晋时,正式把礼的原则灌输到法律中去,就是所谓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滥觞于汉代,经由魏晋,到了唐代实现了真正的儒家化,“完美的体现了儒家精神,成为典范”,到以后,一直到明清尊沿不改。所以这个问题,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典的问题,《四库提要总目提要》这句话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将近两千年时间的总体特征,就是体现了礼,也就是体现了儒家精神。实际上把

这个问题说的比较透的,我看还是瞿同祖先生,他在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里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唐律‘一准乎礼’,为法律儒家化以后最扼要的结语。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实际上就是说我们的法典、我们的立法到了唐代,实现了儒家化的完美的典范化,所以唐律是儒家化的典范,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说是唐律,实际上是讨论汉以后或魏晋以来中国传统法律的总体的精神,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在1998年的时候,我跟我的一个同事一同去拜访瞿同祖先生,记得当时我问他,你在学术上最大的贡献是什么?他说就是提出了法律的儒家化,并被广泛接受,尤其是被美国人Derk Bodde接受。他那本《中华帝国的法律》,由朱勇教授翻译成中文。我当年在美国进修的时候,我的导师叫William Jones,他是前两年刚刚去世的,他也是翻译了最新版的《大清律例》,他跟我说,这本书虽然是两个人写的,不过那个人你不知道Morris也没关系,但Derk Bodde你不知道就是对美国汉学的不了解。所以这本书包括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在美国的汉学界甚至是西方的汉学界都是必读书目,都是很有地位的。瞿同祖先生的书中的观点被Derk Bodde的书,尤其是这个观点被Derk Bodde接受。前些年我研究香港的法律问题的时候,看到香港现存的很多的判例还援引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因为瞿同祖先生这本书比较大的影响实际上是他在法国出的英文版,虽然瞿先生他一生拿出了三本书,但真正有影响的是两本,影响最大的还是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他这个观点可以说是垄断了法制史学界。今天我斗胆要探讨这个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不见得对,请大家批评指正。实际上“儒家化”这个词我看到的,可能最早的还是陈寅恪先生。他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其实这个词很早就提出来了,也就在四十年代。虽然陈寅恪先生可能更早提出这个命题,但真正将儒家化命题发挥得淋漓尽致并使之具有普遍化且引起广泛注意的当属瞿同祖先生。这里面,我们不妨看看他说的话,首先我认为这个观点、这个命题在一定意义上是成立的。刘俊文先生,北大历史系的一位教授,也是《唐律疏议》的点校者和有名的唐律学家了,他写了一本书叫《唐代法制研究》的书,里面从“唐律的修撰与礼的关系”、“唐律条文与礼的关系”、“唐律的实施与礼的关系”三个方面罗列了唐律与礼

的关系。我今天讲的主要是根据我去年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但是这个文章太长了,当时我是根据他的这本书把唐律和“礼”的关系做了一个些表罗列出来,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在这里我就不具体说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唐律与礼的关系确实是非常密切的,说唐律“一准乎礼”从这个意义上是成立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按瞿同祖先生的话说,在唐律中确实体现了高度的儒家化色彩。“儒家化”也好,“礼法结合”也好,从积极的角度看,大家看到的,西方学者也承认的,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比如说秦代的法律、汉代的法律是非常严酷的。秦法号称“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就是说法律比秋天开的一种叫做荼的花还多,比羊脂还细密,所谓“断足盈蔂,劓鼻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什么意思?就是砍下来的鼻子一摞一摞的,砍下来的脚丫子一车一车的,所以秦汉的法律奉行的是法家的法,是非常严酷的。虽然在汉文帝的时候开始改革,但是当时指导思想上并没有接受儒家的思想,基本是还是法家的思想或者是按汉宣帝的说法“霸王道杂之”,就是法家、儒家和道家的思想杂糅到一起。一直到魏晋,儒家的思想开始进入到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以礼入律”。所以到了唐代,法律就显得比前朝的法律尤其是比秦汉的法律宽平的多,这是儒家化积极的一面,大家比较明显的看到了,死刑、刑罚相对比以前要减轻了。还有一些地方,比如妇女犯罪可以收赎、自首可以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死刑的执行需要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大赦、特赦,可以说都跟儒家思想、跟礼有很大的关系,这是我们承认这个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它也有消极的一面,刘俊文先生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礼律关系的实质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消极方面,一是“以礼入律”之后唐律表现出明显的等级化的特征;还有一个就是宗法主义,就是“家族主义”入律,根据“五服”来治罪,所以家族主义影响越来越大,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就是,在什么程度上,在什么意义上,唐律是儒家化的或中国古代法律是“儒家化”的,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这个问题,它不是绝对的,这是唐律与礼的关系。

接下来我想讨论第二个问题,唐律所据以为准的“礼”是什么礼?我的看法是“唐礼”。为什么呢?具体的我的这篇文章有论证。我仅举一些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显庆年间,当时的修礼官长孙无忌就指出,贞观年间曾经改修了“唐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