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盖瑞 杨光 赵宏斌 康意) 清华大学出版社 课后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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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或者长期拖欠社会保障税费;有的部门和地方挪用和挤占社会保障基金,使保障金发放出现困难。 2.答:

(1)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正常发展并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政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经经历了50多个年头,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并不断充实、完善,以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由国家通过立法在制度上予以保障。 当前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劳动者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权益和义务。地方法规虽然对此作过规定,但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亟待完善,需要通过统一的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3)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依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出台,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客观上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用法律规范社会保障管理活动,使一些地方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得到约束。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部门相互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仅靠工作协调是难以奏效的,对社会保障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只有通过法律明确主体、客体的责任,才能规范社会保障管理行为和管理职责。

(4)需要为地方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依据。

社会保障是由国家法令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政策,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的政府行为,并以国家为实施主体、社会保障机构组织管理的系统工程。因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保障的重大政策,应由国家统一规定。而地方法规只能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国家规定来制定,这样才能保证全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平衡、完整和规范。

(5)立法要注意系统性。

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障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我们要努力把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注意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6)要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仲裁机构的问题。

有些争议技术性很强,又涉及各方利益,要有一个既懂政策,又懂技术,具有依法裁决的仲裁机构。在这些问题上,可以进行必要的前瞻性探索。

3.答:

(1)中央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是第一次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命名的中央级的政府部门。按照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原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原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相对集中、统一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使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六个与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司局,分别负责管理有关保障项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了民政部,民政部承担除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计划和项目的管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 由此,在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为主体的“部门分工、适度统管”的管理格局。 (2)政事分开、政监分开机制的建构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这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政事分开、政监分开原则的明确提出。其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之外,又建立了综合协调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以及事业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虽然政事分开、政监分开原则贯彻得不是很彻底,但毕竟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方面的新格局。

(3)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局面的初步形成

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承担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局面已有很大改观,诸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领取、“低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等关系保障对象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服务事项,都朝着社会化、社区化的方向发展。另外,城镇居民日常生活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也有较大提高,如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计划”为老人服务设施、社区医疗站、社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便民利民服务设施普遍建立。

五、案例分析题

分析:

公司虽然没有辞退孕妇,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但其薪金降低了,依然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我国《劳动法》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因此,公司既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现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