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识和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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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最高刑罚提高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我国刑法规定,除数罪并罚及死缓这两种特殊情况外,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重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处罚呈现出“重——轻——重”的演变轨迹。

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分析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条文的本质含义,探讨立法者的意图,应该有助于司法实践。 (一)关于“生产、作业”

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这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前提。

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 一是对“生产”与“作业”的理解。

笔者认为,此处的“生产”指生产单位的行为无异议。但是,对于“作业”的范畴则规定得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等;不论是生产性作业,还是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防火管理、紧急电气检修等非生产性作业。 二是是否自职工承担从事某种生产、作业任务起到该项任务完成这一时间段内,只要该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场所,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认为其行为构成了

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及多数论及该问题的学者的观点来看,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在生产、作业活动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鲍遂献、雷东生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07页。)

三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这种间隔时间较长,即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结果发生在生产、作业结束之后,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争议的。

笔者认为,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只要在此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且此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即二者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都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关于“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将以前规定的“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个修改,一方面缩小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整的违法行为范围,除了“有关安全管理”的外,其他有关质量、工艺、技术、劳动组织等都被排除在外;但另一方面在“有关安全管理”这一子系统内,又将调整范围从“规章制度”扩大到了“规定”。这一具有“总体缩小、局部扩大”特征的修改,使调整对象更明确、

更具体,使法条更具操作性。

应该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未强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说明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指的“规定”要比“国家规定”的外延要大、范围更广。

(三)关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成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事故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又包括哪些内容,刑法并无明文规定。 (四)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用的都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正案(六)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使被强令者的范围扩大了。所谓“强令”,从刑法使用此词的含义来看,就是强迫命令,就是强行要求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 (五)关于“情节特别恶劣”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两处“情节特别恶劣”,一处是“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恶劣,一处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恶劣,很显然,这两处“情节特别恶劣”有着不同的内涵。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所谓“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三是在因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及时报告企图掩盖事故真相,不积极抢救伤员,破坏事故现场,找人顶替或嫁祸

于人、组织串供等。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四是在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不力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抢险,致使事故后果扩大;有隐瞒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现象或串通作弊、威逼利诱他人作弊现象等。

三、对进一步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取消了主体的身份限制,使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修改了犯罪行为表现,使之针对性更强,更有利于司法实践;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为加重情节,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层次更清晰,逻辑性更强,显示了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正确认知和把握;特别是提高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刑罚强度,使之对指挥、管理人员等负有更重安全义务的人更具有威慑力。总之,从总体上看,这次修改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认知的深化,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符合现实需要的。 (一)关于刑罚强度

关于本罪的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斯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