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5.2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第5.2.1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2.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第5.2.2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历史建筑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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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第六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6.0.1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核实。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核实,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6.0.2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的标注,建筑密度及机动车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2. 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3. 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4. 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5. 建筑工程的绿地面积及绿地率。第6.0.3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1. 平面布局。核实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平面尺寸、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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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间布局。核实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 建筑立面。核实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及外墙广告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4. 主要技术指标。核实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绿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5.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是否建设完毕。

6.其他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7.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及代征地范围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施工场地是否清理完毕。

8.规划保护。核实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第6.0.4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

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实并出具

《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 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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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控制规定的;

2. 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3. 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修改,但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4. 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5.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超出面积不超过设计条件要求的容积率)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规定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规定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600平方米以内(不含6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含1万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5%。

6.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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