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5.5 水汽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一级处理值;循环水PH值、碱度、浓缩倍率不合格;化学除盐水电导率、二氧化硅不合格;蒸汽的钠、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发电机内冷水电导率、PH值不合格。当上述水汽、油品质恶化时按下列时间段进行认定: (1)持续时间超过72小时者认定为二类障碍; (2)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认定为异常;

(3)持续时间在24小时及以下者做设备轻微事件分析。 5.6 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24小时。

5.7 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48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5.8 发电机的内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8小时。

5.9 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氧中氧量表、氢纯度表、氢露点仪等因故障停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5.10 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油油质不合格,或抗燃油、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份定期普查不合格。

5.11化学水处理设备,如:澄清池、过滤器、碳床、反渗透、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各种水泵等,不能正常启动投运或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者。

5.12 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

5.13 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

设备异常分级标准

1、通用部分:

1.1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1.2重要辅助设备出现以下情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认定为异常。

1.2.1由于检修质量原因,在一个月内发现异常情况或轴承温度过高、振动超过定值、运行指标超标等缺陷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1.2.2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冷却水中断;

1.2.3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应该投入备用而未投入备用,未造成后果;

1.2.4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因相关设备故障或本身缺陷,造成非计划检修,退出运行或备用超过24小时;

1.2.5 上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或切换试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1.2.6 重要辅助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造成联动; 1.2.7 主要辅助设备检修超过批准的期限。

1.2.8 同一设备在一个检修期内,检修质量不良,进行二次及以上的重复检修。 1.2.9 厂房漏雨、漏水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运行者。 1.2.10 生产场所发生火警,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

1.2.11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和设备定期试切换造成设备不能投运或失去备用者。 1.2.12 漏汽、漏水引起电气设备绝缘不合格。 1.2.13 误送、误停辅助设备电源,未造成影响者。 1.2.7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2. 锅炉、除灰、除尘设备:

2.1 电除尘任意一个电场退出运行,时间超48小时者。

2.2 引起捞渣机停运或捞渣机故障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者。 2.3 因各种原因或缺陷造成被迫停止单侧制粉系统运行未影响锅炉出力者 2.4 由于操作不当,在点火后期发生灭火(发电机未并列前); 2.5 因调整原因导致事故放水门联开;

2.6 锅炉水压试验时,因操作不当使压力超过规定1MPa/min以上者;

2.7 由于操作调整监视不当,造成磨煤机满煤、一次粉管堵塞,需要停止运行处理者; 2.8 炉膛正负压超过±1500Pa

2.9 磨煤机出口温度达规程上限及以上者,未引起后果;

2.10一般辅助设备(供油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仪用空压机、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等),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2.10.1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2.10.2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2.10.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10.4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后,供油泵、汽水取样泵、改为加药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给煤机、仪用空压机24小时未能恢复者;化学工业泵、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振打装置48小时未能恢复者;

2.11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不(增加-超过4小时、)超过24小时,; 2.12烟气在线检测装置数据传输因我方原因中断超过4小时以上;

2.13脱硫系统高压水泵、引风机冷却风机等转动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引起停运或造成联动,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4脱硫系统高压水泵(该设备间断运行 故障率高)、氧化风机(有备用设备)-建议删除、螺旋给料机、皮带秤、旋转给料器、引风机冷却风机、密封风机等转动设备故障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 2.16烟气脱硝效率超过40%-60%,延时10分钟且连续运行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2机组脱硝改造后适用);

2.17锅炉受热面壁温超过高二报警温度,未进行调控,或调整不当,连续运行5分钟者。

3. 汽机设备及参数:

3.1 机组启停过程中造成汽轮机被迫打闸停机者; 3.2 汽机真空下降至35KPa

3.3 除氧器水位达到高Ⅲ值,低Ⅰ1750mm。

3.4由于操作、调整、监视、消缺不当,使冷油器出口油温变化超过40±5℃; 3.5机组启停过程中造成不应有的超速,未造成后果者;

3.6一般辅助设备(工业泵、抽油烟风机、交直流油泵、调速油泵、给水泵润滑油站、冷油器、低压加热器、轴封风机、轴封加热器等)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3.7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3.7.1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3.7.2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3.7.3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后,工业泵、交直流油泵、调速油泵、给水泵润滑油站、冷油器、低压加热器、水冷器24小时未能恢复者;抽油烟风机、轴封风机、轴封加热器48小时未能恢复者; 3.7.4运行中因操作、调整、消缺不当造成除氧器、高加或扩容器、低压缸大气安全门动作,未引起主机减出力者;

4.电气设备:

4.1 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

4.1.1 10KV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

4.1.2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2小时以上; 4.1.3电气主要仪表故障停运24小时者;

4.1.4发电机进出温差值超过允许值,30分钟内不能恢复者。

4.1.5断路器、隔离开关未处于正常运行或备用状态,造成操作失灵或动作失灵(含误动),未造成事故者;

4.1.6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4.2 10KV以下电气设备

4.2.1 30KW及以上的380V电动机、7.5KW及以上的潜水泵损坏(30KW以下的电动机损坏影响到生产的仍算异常);

4.2.2 380V及以上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影响到正常操作和事故情况下的跳合闸者; 4.2.3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