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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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

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

1、通用部分:

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

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 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

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 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 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 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 1.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 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 2.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

2.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2.7 煤场、筒仓、煤粉仓、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2.8 输煤皮带机、碎煤机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及以上者; 2.9 任意一条皮带的甲乙两侧同时退出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者; 2.10 任意一条输煤皮带撕裂超过20米者; 2.11 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 2.12 燃油储罐油温超过规定。

2.13 因故造成烟气脱硫系统停运(包括单侧开启脱硫旁路档板),但连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 2.14 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24小时; 2.16 烟气脱硝效率低于5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8-24小时;(#2机组改造脱硝后适用) 2.17 运行或检修的设备,由于操作或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或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2.18 汽轮机EH油系统或控制系统故障,使机组负荷摆动范围达到额定出力的8%以上,且超过4小时的;汽轮机运行中出现汽门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的;

2.19 运行中除氧器、高低加或扩容器安全门拒动,造成超压,未构成设备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2.20 空冷管束冬季严重变形,不能恢复且造成管束泄漏的。

3 电气、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1 因为误操作或监控过失,造成10KV及以上设备停止运行的;或者造成10KV母线停电的; 3.2 10KV及以上断路器、22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操作中,由于电气、机械本身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3.3 10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3.4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3.5 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拒动或自投不成功; 3.6 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

3.7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及以上; 3.8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全部停用;

3.9 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3.10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3.11 发电机主保护因故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以上的或保护拒动、误动的; 3.12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失灵;

3.13 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未合励磁); 3.14 发电机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未造成后果;

3.15 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3.16 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3.17 运行中主要热工保护装置(直接作用于停炉、停机、解列发电机的各种热工保护系统发生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超过48小时者,未引起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3.18 热工主要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除氧器等加热器水位、制粉系统、送引风、一次风系统、给水系统),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操作员站、工程师站等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调整或操作。

4 仪表(含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4.1 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故障、不能通过其它辅助参数进行监控,超过30分钟的; 4.2 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5 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5.1 化学及水处理设备:固定式阳床、固定式阴床、混床、中间水泵、酸碱系统设备、除盐泵生活泵、稳压泵、化学工业泵、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废水中和泵、等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事故扩大,影响到机组安全运行或降出力者;

5.2 酸碱系统或氨、联氨发生严重泄漏者;

5.3 凝结水、给水、炉水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二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

5.4 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三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