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基础会计》练习题答案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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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汇总表

201×年7月 收汇字1号 账 户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合 计

付款凭证汇总表

201×年7月 付汇字1号 账 户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合 计 借方发生额 10000 10000 贷方发生额 10000 10000 借方发生额 4000 4000 贷方发生额 4000 4000 转账凭证汇总表 201×年7月 转汇字1号 账 户 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其他业务收入 合 计

借方发生额 122000 122000 贷方发生额 100000 17000 5000 122000 ? 案例讨论题

东方公司原本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其优点在于:比较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在总分类账中能够详细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且账户之间对应关系清晰,便于查对账目。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的缺点在于:由于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账,导致会计核算工作量较大,不便于进行会计分工。建议东方公司采用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因为科目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总分类账是根据定期编制的科目汇总表登记的,大大减少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通过编制科目汇总表,可以进行总分类账户本期借、贷方发生额的试算平衡,保证记账工作的质量。它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会计主体。考虑到会计核算的效率,一般为经营规模大,经济业务较多的会计主体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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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

参考答案

案例1

答案:这种做法不正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要求资产按照购买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买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无论资产升值或减值都不能调整资产成本。本案例中,企业将甲材料的成本由1200元改为2400元,调增了甲材料的成本,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的要求,所以,这种做法不正确。

案例2

答案:①对董亊长可以给予的罚款是5000—50000元。②对于公司伪造财务报告行为,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时可并处罚款5000—100000元。③财务经理违反了“依法办事”和“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④对直接责任者财务经理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形式有:罚款3000-50000元,直接开除的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案例3

答案: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点不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则。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由公司总经理统一审批不符合授权批准制度的控制要求,存在授权不当或违反集体决策审批的情况。采购部门及其人员直接支付货款的规定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由副总经理1人负责,违背了预算编制、审批应相互分离的原则。

案例4

答案(1)出纳与与记账属于不相容职务。

(2)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部门会计负责人必须从事

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

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本案例中担任会计工作,没有违背回避制度。

(4)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才需要办理会计交接。交接必须是交接双方会计人员直接全面地进行,不得私下进行;交接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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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违反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中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本案例违反了此规定。 案例5

答案

(1)上述资料中的①、②、④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③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④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⑤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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