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招投标文件 (2)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房屋出租招投标文件 (2)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1.9.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9.5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担保证件。 1.10投标报价

1.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格式填写投标价格。

1.10.2投标人应按年承租价和四年承租总价进行分别报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规定外,无论何种原因项目年承租价和四年承租总价不予调整,为固定价格。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有效期内的一切风险因素。

1.10.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1.11投标人的认可

1.11.1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提出即表明投标人已经仔细调查和了解与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1.11.2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招标人的任何个人的口头协议均不能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1.12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人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投标人的建议资料

招标人不接受建议资料。

1.14开标、评标及中标

1.14.1开标

1.14.1.1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在——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届时将邀请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派员参加。

1.14.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并进行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代理机构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开标前由监察人员验证投标人的证明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1.14.1.3开标前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的逆顺序开标。

1.14.1.4开标会议上,招标代理机构将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1.14.2投标方式

1.14.2.1 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1.14.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⑴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⑵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⑶对于同一个标段,投标人递交了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⑷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 ⑸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的; ⑺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⑻投标文件内容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⑼其它导致废标的情形。

投标人必须按本文件指示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者作废标处理。

1.14.2.3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对其价格上出现的算术计算错误(如果有),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 当各分项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1.14.2.4按以上原则对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14.3投标的澄清

1.14.3.1在评标阶段,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可以要求某个或所有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答疑和澄清。

1.14.3.2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14.3.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但对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

1.14.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1.14.4评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云南省及行业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1.14.4.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由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至少占评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

总数的三分之一。

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家组组成。 3.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确定。 4.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5.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名单在招标工作结束之前保密。

6. 评标委员会有权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对评标办法作局部修改。 1.14.4.2评标原则

1.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择优原则 2.此次招标不设标底。 1.14.4.3评标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循职业道德,认真、平等地对待每个投标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采用封闭式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如确需离开,必须经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未经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不准接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泄露给投标人。

4.所有参加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现金、礼品的馈赠,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私自许愿。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注意保存评标资料,不得乱放,不得遗失,评标结束后自行清理并交回招标代理公司。

6.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期间不得用电话、手机与外界进行有关评标活动的联系和互通信息,必要时手机应集中管理。

7.对违反评标纪律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