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区别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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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挪用的对象是公款。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是:⑴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⑵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实物。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单位实物一般不构成犯罪。⑶两者在“数额较大”的下限规定上不一致,挪用资金犯罪的规定数额要高于职务侵占犯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 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 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不同。特别注意:

(1)在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保险单位)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单位财产行为的,①首先是看该单位是否属于国有。国有性质的,通常应 当认定为贪污罪;非国有性质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②其次看是否政府或者国 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非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 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 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贪污罪。③再次看是否从事管理工作,不论 是在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而不是 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工人、勤杂人员,在工作中窃取接触到的生产资料、劳 动工具、生产成品的,只能定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2)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 作的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小组长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甲是X村委 会主任,在主持村委会大楼建筑工程时,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材料款,侵吞5万元工 程材料款;甲的行为: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非法所得 应予追缴;D滥用职权罪。答案B。甲的工作性质(主持村委会大楼建筑工程), 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不 成立贪污罪;但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第271条),甲符合“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主体条件。再如甲 是X村委会主任,在在负责X村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0万 元征地款,甲的行为是贪污罪。因为甲的工作性质(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属于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同理,因“ 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受贿、挪用的,成立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因非从事公务 的职务便利受贿、挪用的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 、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此受托经管公共财 产是贪污罪。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 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 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 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 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存款从单位账户上划出,但因为意志 以外的原因未能入到个人账户上,单位尚未失控而行为人也尚未控制该笔存款, 可以认为是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一、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体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

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 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 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 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 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一类首先要注意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有,只有全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才属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