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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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以原始会计凭证及资料为依据,与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的;

(九)未按规定对重点监督提取的业务实施重点监督,或未按规定对业务凭证进行再监督的;

(十)随意使用后督系统中强行平账功能的; (十一)对在系统监控中随意修改批次信息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流程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后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不相容原则分配角色和权限,设臵事后监督岗位,或操作员代号混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核查,或需人工核查的凭证,未逐笔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对管理薄弱、差错率高的网点进行全面监督的; (六)应发现而未发现差错或隐患的;

(七)发现差错不及时通知、处理,或袒护责任人的; (八)对监督活动或处理意见进行干预和阻挠的; (九)未按规定通报监督结果的。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合理核定营业机构库存限额和不执行现金业务库存限额管理、大额现金领取、支付登记、审批制度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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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营业终了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业务印章等不入库,或营业终了时不换人逐笔勾对当日业务或勾对当日业务时按业务凭证反查系统流水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现金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或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大额资金走账分级审批、热线验证制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形成案件或损失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 (二)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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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库人员负责现金出入库业务的;

(四)单人办理现金出入库,县级机构、片区中心库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的;

(五)管库员未按规定进行轮岗或离岗稽核的; (六)现金交由客户经理保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坚持业务库管理?五同?(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制度,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出库未立即关锁金库门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泄漏业务库设计方案、业务库密码及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业务库、保险柜、保险箱钥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假币、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规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规办理死亡客户存款的过户或支付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规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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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收取款物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收到客户归还的贷款资金不及时交账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规开具上门服务通知单的; (二)单人上门收取款项和票据的; (三)收回现金未换人清点、确认的;

(四)代客办理应由客户到柜台办理业务的(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 (五)上门收取的款项未交柜面入账或上门送款未将款项送交客户的;

(六)擅自更改客户单据的; (七)上门服务出具虚假证件的;

(八)其他违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上门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

第十节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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