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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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因素的,那么前面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本身患有一些特殊的病,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该病发作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因果关系。②第三方介入因素(介入的是重要因素,如果介入的因素很轻微,不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人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第三方介入因素起到了替代的作用(决定性作用)。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看第三方介入因素是否将风险升高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程度。第三,当初行为+介入因素,形成合力导致结果发生的,都有因果关系。第四,当初行为引起事件1再引起事件2...引起结果的,当初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因的原因一般是因果关系,除非超出了一般人的认识则无因果关系)。③介入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前行为将风险升高了,后面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成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第二,行为人前行为升高风险,后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前行为和后行为都有因果关系,成立前行为未遂后行为既遂。(因果关系的判定:先科学常识判定,然后条件说,条件说判定不了的就相当因果说,相当因果说:先看先行为对结果发生作用大小,大就有因果;再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异常就是对结果有因果;然后看介入因素对结果作用大小,大就是有因果,综合前面三个,用多数原则判定有无因果关系) 30.特殊身份:行为人在犯罪前就已经取得或者临时取得的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特殊资格或状态。①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②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③构成身份(定罪身份):行为人只有具各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就是真正的身份犯。第二,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加减身份(量刑身份):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31.常见罪名关于身份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的,公权力运用的人,不看职务)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第25准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渎职犯罪。

①放纵走私罪(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狃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第⒛3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要求的犯罪: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32.单位犯罪:①合法的有营业执照(合伙不算);②为全体人员或单位谋利益。③单位犯罪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单位犯罪后果可能处罚自然人和单位,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但是不可能只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只能是罚款。

33.注意以下四种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①为进行犯罪活动而成立公司;②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④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单位犯罪后,被解散分立的,直接处罚直接责任人。 34.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客观上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对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防卫挑拨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如果轻微过失或者无过错地引起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例如生命)进行侵害时,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