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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89.漏并减,新减并。

90.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轻悔不再不良)。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执行缓刑的,附加刑仍然要执行,可以适应禁止令。

91.缓刑考验期结束的,原判视为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该撤销缓刑,先并后减,又符合缓刑的可以缓刑。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还是缓刑考验期已经期满,都应该撤销缓刑,先减后并,不再缓刑了。 9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热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93.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各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后来被减刑到少于10年也不得假释。(烧杀淫掠绑主爆头十分累,不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94.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纂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