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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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各章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选:

参考答案:1-5 AABAC 6-10 BBDBB 11-12 AD 二、多选题

参考答案:1、ABCD;2、AE;3、BCDE;4、ACE;5、ABCDE;6、BC;7、ABCDE;8、ABDE。 三、判断题

参考答案: 1、×;2、×;3、∨;4、×;5、×;6、×;7、∨;8、×;9、×;10、∨;11、×;12、×;13、×;14、×;15、×。 四、略 五、略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一、单选题

参考答案:1-5\\CBBBB; 6-7、CD

二、多选题

参考答案:1、AB;2、AC;3、ABC;4、ABCE;5、AD;6、ABCE;7、ABCD;8、BC;9、ABC

三、判断题

参考答案:1、∨;2、×;3、;4、×;5、×;6、×;7、∨;8、×;9、∨;10、×;11、×;12、×;13、∨;14、∨。 四、略 五、略

六、案例分析 1、(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2、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400万元。 (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125万元,不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总数的35%的规定。 (3)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额。 (4)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 (5)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

第三章 合同法(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一、单选题

参考答案:1-5 ADBAA 6-10 DCACA 11-15 ACCBA 16-19 BDCB 二、多选题

参考答案:1、AC;2、ABCDE;3、ABCD;4、ABC;5、BCD;6、BCD;7、ABDE;8、ABCD;9、ABCD;10、ABD;11、ABCE;12、CD。 三、判断题

参考答案: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四、略 五、略

六、案例分析

1、参见课本对价案例。

2、(1)本案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2)合同未成立。因为中方已在外商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外商来电属于新要约,中方2650报价,是对于外商要约的还盘,双方没有完成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3、(1)合同关系存在。因为C公司对对A公司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但交货期为11月,)视为新的要约,A公司未同意其新的要约(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又提出了新的要约,C公司之后又对其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最终,A公司承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提出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只是对C交货日期为11月的具体化,不能视为新要约,而只能视为承诺,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可以为: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第四章 代理法

一、单选题

参考答案:1-5 BABCC 6-10 DADB

二、多选题

参考答案:1、DE;2、ABCE;3、ACD;4、ABCDE;5、ACE 三、略 四、略

五、案例分析

1、本案中,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长期代表甲商行签订合同,同时持有空白合同书和委托书,乙商贸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甲商行具有约束力。甲商行应依照合同约定接受乙商贸公司的货物,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失,可以向赵某追偿。

2、本案中,B外运公司接受了A外运公司的委托,应尽到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即应对货物妥善照料,对于放置在露天堆场的货物进行必要的苫盖。本案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导致货物大部分残损,因此,B外运公司应承担货物淋湿的赔偿责任。

3、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的,或者经储存即会大大地降低其原有的价值,因此,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具有客观必需代理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 票据法和仲裁法

一、单选题

参考答案:1、D;2、A;3、B;4、C。 二、多选题

参考答案:1、ABCDE;2、ABCE;3、ABE;4、AC;5、ABCDE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四、略 五、略

六、案例分析

1、(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2、 乔治、约翰、劳拉、波比、西斯在票据被兑付之前都曾经是或者现在正在是票据的持票人,即持有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乔治,因为为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完整绝对的权利。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付款人,也可以要求出票人威廉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

约翰,因为他为取得支票而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也为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所以也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付款,也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劳拉是通过接受赠与而取得支票,所以她取得票据时没有支付过对价,所以她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是单纯持票人。如约翰的权利,有所限制,那她的权利也受到同样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劳拉可以请求威廉、乔治付款,但不能请求约翰付款。

波比同劳恩一样,是单纯持票人,享有不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波比持有支票时,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在受拒付时,可以请求威廉、乔治付款,但不得向约翰、劳恩行使付款请求权。

西斯,通过向波比提供婚礼用品而取得票据,所以她为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是正当持票人,享有完整和绝对的票据权利,她不但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而且有权向威廉、乔治、约翰、劳恩、波比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受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