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顾问服务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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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时向乙方增付咨询服务费。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咨询服务费。

5.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咨询服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5.1.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乙方人员往来发生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支付。

5.1.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服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现行的国家及地方设计行业设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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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5.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5.2.5乙方协助甲方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服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协助参加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会议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服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咨询服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咨询服务费的全部支付。

6.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服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6.1条规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6.3乙方对设计服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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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由于乙方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咨询服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6.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服务资料及设计服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咨询服务费的千分之二。

6.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服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服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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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7.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项目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 7.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7.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2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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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受托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1022 3010 2100 0263 320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