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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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

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

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