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3~10万平方米8万元/个; 10~20万平方米10万元/个; 20~30万平方米15万元/个; 30~50万平方米20万元/个;

50万平方米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考虑公建类项目比较复杂,公建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取1.2的系数。

(2)交通枢纽项目:

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

公交枢纽站 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个 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杭州市都市经济圈轨道快线网规划研究

1:50000以下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只能明确线路大致走向,故按0.4万元/公里计费。

1:10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不能考虑站点周边用地关系,按0.8万元/公里计费。

1:2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需对站点周边用地功能提出调整方案,故按1.5万元/公里计费。

(4)单项最低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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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的20%计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2、历史文化单项(教育、工业、民居、乡土等)规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20%计费。

3、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序号 1 2 3 4 5 历史街区、地段保护范围规模(万平方米) ≤5 10 20 30 >30 收费标准(万元) 10 20 35 45 以4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7万元 注:(1)如位于区间内,采用内插法计费; (2)规划设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历史建筑图则(含下一批拟保历史建筑名录)

按公布的历史建筑名录每处9000到10000元,如内容不含历史建筑名录则按照80%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生态带保护与控制规划 按照1500元/平方千米进

行计费。

第十七条 环境景观、公共艺术类规划

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公共艺术类规划指广告、雕塑、色彩等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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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10 10-20 20-30 30-50 >50 按面积计 按长度计 计费单价 计费单价 (元/万(元/千米) 平方米) 11000 90000 9000 80000 8000 70000 7000 60000 6000 50000 按数量计 计费单价 (元/个)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4)达到坐标定位,列出名录、照片等相关详细信息要求的古树或者雕塑等公共艺术的现状调查,按每处300元计费。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十七条 城市其他单项专业规划

特指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保障性设施、物流、市场、工业功能区、应急避难场所、撤村建居农居布点、10%留用地布点、中小学布点、高中布点、一村一方案、专业市场群、文化创意产业等规划。

序 号 1 2 3 4 20 50 100 >100 人口规模 (万人) 20 40 60 以 60 万元为基 数,每增加 10 万人增加 5 万元 规划设计费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3)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时,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1、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1~1.3 的系数。

2、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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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系数:排水、防洪为 1.1;抗震、人防为 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 0.9;排水为 1.2;环境保护为 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 1.5);其它为 1.0。

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 1.5 的系数。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如仅对副城、组团或其他地区进行规划指导,该部分费用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

七 风景区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区大纲

序号 1 2 3 4 5 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50 100 200 500 >5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5 40 70 125 以 125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平方千米增加 0.15 万元规划设计费 备注 注:(1)用地规模介于中间值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第二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1 2 3 4 5 规模 (平方千米) 10 10-20 20-50 50-100 >1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16 28 60 100 以 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平方千米增加 0.8万元规划设计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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