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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 3.施行日期

规章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的起始日一般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表述为:

▲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4、废止事项

(1)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的,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废止原规章的表述。

(2)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施行日期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

▲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上海市??》同时废止。 三、常用句、词、字等规范 (一)常用句式 1.“的”字结构

所谓“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了中心语的句式,它具有名词所具有的一切语法功能。它的特点是一般无特指或特定的对象,概括性强,包容性大,言简意赅。

(1)“的”字结构的功能

“的”字结构用以表述适用某种行为规则的条件(参见范例47):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上例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即是一个“的”字结构,它省略了“的”字后面的中心语“个人或组织”,用来表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这些个人或组织作出处理的适用前提和条件。 (2)“的”字结构的运用

①作单句的主语。表示具有某些假定条件的行为主体。

范例47中,行为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中心语应当省略,因此没有出现中心语“个人或组织”。

②在列举规定中使用“的”字结构。在列项的叙事内容中使用“的”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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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列举的项目也使用“的”字结构;反之,都不用(参见范例48):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2.但书

但书,又称但书条款,是一种特定的句式,是法条中,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是对其前文所作的转折、例外、限制或补充。 (1)但书的三种功能

①排除、例外功能。这是但书的主要功能,使用最为广泛,其特征是对法条中的规定,作出例外、排除或否定的规定。其中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抽象性规定的排除(参见范例49):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并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特定事项的具体排除(参见范例50):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对特定主体的排除(参见范例5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②限制功能。其特征是对法条中但书之前的内容作出主体、程度、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准确力度(参见范例52):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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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③补充、说明功能。其特征是对但书之前的文字予以补充、说明,使其更加全面、完整(参见范例53):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但书的具体形式

①但书的典型形式有:但是(但)??除外;但是(但)可以??;但是??应当??等(参见范例54):

《海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但书还有一种形式,即没有“但”的但书(参见范例55):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见范例56):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3.列举:

列举规定,也称列举条款,是指为了防止法律规范在适用时发生歧义,对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概念、所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规则、适用该行为规则的条件或违反该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用列举的方式而非概述的方式,揭示其外延或具体内容的法律条文。 (1)列举规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列举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根据所列举内容完全与否,可以分为完全式(参见范例57)和非完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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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参见范例58): 范例57: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范例57是一个完全式的列举规定,它对于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的文件,穷尽列举了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四种文件,除此之外不需要再提交其他文件。 范例58: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范例58是一个非完全式的列举规定,它在列举完前六项内容后,加了一项抽象、概括的“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必须要提交的除列举的六种文件外,还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因此,文件种类、件数尚不确定。

完全式列举和不完全式列举各有利弊。完全式列举的优点在于,规定明确、清晰,便于执行和遵守,也有利于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其也有弊端,列举容易产生疏漏。不完全式列举的优点是可以防止挂一漏万,保证了法条的严谨性和周密性,缺点是不能防止行政管理的随意性以及管理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立法中应当力求运用完全式列举,但在实在不能作到列举穷尽时,可以运用不完全式列举。兜底条款的运用要慎重,不宜随意直接授权给执行部门,一般可以表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意思。

②根据列举规定所反映的内容,目前立法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列举有:禁止性行为、权利或义务、条件、行为、种类、作出的决定、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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