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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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注:直线部分为引用的上位法原文;曲线部分为保留的原规章条文。) 二、废止规章的规范

(一)规章应予废止的几种情况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章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同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法相抵触的; 2.规章的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法所涵盖的; 3.规章的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部门规章所涵盖,且应当在国家范围内统一实施的;

4.规章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不复存在的; 5.规章的基本内容已经完全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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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规章的两种格式 1.单件废止规章: (1)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的决定 (2)正文:

▲鉴于??(指废止规章的简要理由),市政府决定,废止??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发布的《上海市??》。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批量废止规章: (1)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正文:

▲鉴于??(指废止规章的简要理由),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 二、《上海市??》(??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后语:立法技术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立法技术对地方立法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在地方立法的实际工作中,立法技术不统一会导致与上位法的冲突,法规、规章适用困难,进而影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地方立法技术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法律冲突,节约立法成本,减少法律解释,维护法制的统一。统一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本课题主要从微观层面对政府规章的名称表述、基本体例、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进行了规范性建议,引用了大量立法实例,对今后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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