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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听取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发展以及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报,并提出建议;

3、研究党支部建议、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问题;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在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6、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7、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管理措施; 8、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研究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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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总支或支部书记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确需临时召集外,党总支委员会的会议应提前通知总支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必要时可召开总支扩大会议,请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参加。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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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问题可以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党总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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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 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它决定。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其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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