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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系统

高等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高等教育的学制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高等教育的类别 1、高等教育的性质

分三个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服务的指向。高等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外部功能的指向。向着教育功能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高等教育不仅为一定社会培养统治人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肩负着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多重使命。

第三、内部功能指向。高等教育内部功能的指向就是培养人。专科教育是培养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胜任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科教育是培养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担负与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对知识领域的拓宽与加深,并着重进行科学研究的训练,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在本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3、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

《高等教育法》第19条对本(专)科教育的入学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4、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

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其修业年限是不同的。 (二)高等教育的结构 1、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是指高等教育中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学历层次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一般可以划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2、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

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如果从学习的方式进行划分,一般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与业余高等教育。从教育的性质来划分,高等教育的类型则比较复杂,目前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认识。从层次来说包括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3、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

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是指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横向结构,一般指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专业设置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1、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高等学校的设立与审批。

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该符合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要求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的规模。 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给审批机关。

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

第一,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二,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证国家举办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三,高等教育收取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高等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理。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立。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就学范围。 (2)竞争机会均等。 (3)成功机会均等。

五、我国现行学制的改革与发展(简答) (一)我国现行学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阶段的划分

我国现行学制把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各个教育阶段学制规定方面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2、教育类型的划分

(1)普通教育。普通教育到底指的是什么教育。正确地理解普通教育的概念、区分普通教育与基础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2)职业教育。首先表现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上,职业教育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小概念。 (3)成人教育。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问题。成人教育的并轨问题。各个教育阶段的衔接问题。成人教育体系建立的问题。

(二)我国学制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简答) 1、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础

(1)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教育分类标准。其次,要建立以先纵向后横向划分为主的灵活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 2、要符合现代学制发展的趋势

我国现行学制的单轨制要担负起双重的使命,必然要向分支型学制发展。 3、合理调整学制结构的组成部分

(1)国家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渐地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接。 (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的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4)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

(5)为成人教育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八章 义务教育制度

一、 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二)建国后义务教育的发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三)义务教育的特征(简答) 1、国家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在我国除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外,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不强迫教育对象接受教育。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证。

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普及性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所谓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也称义务教育的国民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人俗性的公共事业。 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

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全体国民负责。

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4、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5、基础性

基础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 (四)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