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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体交叉。

8.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8.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8.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处的火车。

1.2 路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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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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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2.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10.2.8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8-1的规定值。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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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9.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9.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1.3 广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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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8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1.4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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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1.5 道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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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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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 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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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8.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

15.3.4 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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