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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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mx5.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9磁共振检查室

5.9.1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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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Y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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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 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介入治疗用房

5.12.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 介入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12.4 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检验科用房

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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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

5.15.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15.3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5.4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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