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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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排烟系统、中央监控系统、火灾警报以及灭火系统 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 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 a: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 b:不作为手术室 c:需持续3-24h提供电力 X X X X X Xc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安全保护

8.3.1 1 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于,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 类和2类医疗场所必须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 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为0.2 s,400V为O.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为O.2 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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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 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 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照本规范第8.3.3条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 T系统。当采用医用I 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一个独立的医用I T系统。 2医用I 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等于1 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测试电流在任何故障条件下,其峰值不应大于l mA。 4)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每一个医用I 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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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 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 2 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 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8.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8.4.3 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严禁设置过负荷保护。

8.4.4 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双级保护装置,应配置至少两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每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警。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8.4.5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宜提供两个不同电源的照明回路。 8.4.6 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m.。 8.4.7 医院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 2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8.5 安全电源系统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 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1 O的规定。

表10安全电源的分类 0级(不间断) 不间断自动供电 专业word可编辑 . .. .. ..

0.1 5级(极短时间间隔) 0.5级(短时间间隔) 1 5级(中等间隔) 大于1 5级(长时间间隔) 0.1 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0.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1 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大于1 5s后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8.5.2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应急电源以及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 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 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5 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8.6 照明设计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且应实现绿色照明。

8.6.2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6.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8.6.4 芮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宣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o.1 lx,儿科病房不应大 于1 lx。

8.6.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Y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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