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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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计算机岗位人员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综合业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系统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涉及资金和金融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和操作工作的人员。包括系统开发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系统操作员。

第三条 系统开发员岗位职责

一、 在省联社的批准和指导下,根据业务需求和办公需求进行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

二、 对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开发项目进行应用系统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

三、 在应用系统的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从事应用系统的详细设计工作;

四、 根据应用系统的详细设计文档,对应用系统进行编码和单元测试;

五、 负责应用系统开发文档的编制、整理和归档。 第四条 系统维护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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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四、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计算机、UPS、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点进行检查,督促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并做好检查记录,系统维护员每月对网点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六、建立完善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登记簿,并做好计算机档案保管工作;

七、负责与通讯部门和设备厂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为系统设备后期的及时维修提供保障。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辖区计算机网络及系统安全,保障辖区内网络及设备正常运行;

二、负责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策略、计划和方案的制定; 三、负责有关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对发生的计算机安全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并执行处理方案;

五、负责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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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六、负责操作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与指导,对不合格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七、配合财务、业务、稽核、保卫等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协助管理部门制定计算机风险控制相关制度,防止案件发生。及时查处和纠正计算机操作人员违规和违法操作。

第六条 系统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爱岗敬业,自觉接受计算机安全及相关技术培训;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三、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不得将密码授受给他人使用或探询他人密码,也不得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进行操作;

四、必须每天如实登记计算机工作日志,如实反映一天的工作情况,以便维护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五、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生的故障,应妥善处理,经确认自身无法解决的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做好记录,以便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六、对所使用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清理与保养,保持环境清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动、拆卸、装配各种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设备配置,不得在计算机专用线路上使用无关的电器设备;

七、系统操作员不得随意进行账卡、账表、账簿的调整,调整时的有效凭证必须经他人复核、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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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更正。同时要在计算机工作日志上详细填写。

八、不得在业务用机或办公用机上使用无关软件或登陆互联网,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外来存储介质;

九、离开机器必须及时退出系统,以防他人冒名操作计算机; 十、处理业务时,必须按规定分级授权,明确责任; 十一、正确安全使用电源设备,UPS上不得使用业务以外的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要定期按规定对UPS进行充、放电;遇雷雨天气,全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所有电源,不让UPS置于充电状态,以防雷电击坏相关电器设备。

第七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设置必须实行“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

一、 系统开发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 二、 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员; 三、 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柜面及事后稽核工作。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系统开发员、系统维护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借口上机办理柜面业务。

第九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计算机系统重要信息;

二、 非法窃取各种计算机系统重要信息; 三、 非法登录重要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四、 将来历不明的数据盘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 五、 故意编制病毒软件或其他破坏性软件、传播计算机病毒;

六、对人为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故障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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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的制度、操作、设置。

第十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单位人事部门政治素质审查,技术部门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定期考试,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涉及业务秘密信息的要害岗位人员调离单位,必须进行离岗审计,在规定的脱密期过后,方可调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章不循、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适合从事计算机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对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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