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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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年度考核群众信任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7、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十九条实行函询制度

(一)就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处、科级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经党委领导同意,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被函询者在接到函询后,应在2周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二)被函询者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 (三)被函询者的回复材料,由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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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实行问责制。按照相关规定,对处、科级干部经营业绩、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稳定工作、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实行问责制。

第七十一条实行巡视工作制度。局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巡视工作,对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巡视。巡视内容主要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处理发展改革和谐的情况,局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二条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行政正职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对任职时间较长的行政正职试行任中审计。必要时也可对行政副职进行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被审计单位上级主要领导批准,组织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第七十三条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兼职、集资入股及领取规定外收入管理规定

(一)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油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本单位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油田外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兼任油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领导职务的,由局党委审批;在本单位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企业兼职的,由局党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享受兼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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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福利待遇。在油田以外单位兼职的,兼职单位所给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不得据为己有。

(二)处级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或组织在各类经营实体集资入股,特殊情况报局党委审批。处级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在单位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及与其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集资入股。

(三)处级干部不得领取规定外收入,下列情况除外: 1、符合规定的特殊补贴,如院士津贴、政府特贴、导师津贴等;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科研成果转让收入、个人专利收入等;

3、符合国家规定的撰稿、讲学、审稿、评审等其他劳务所得收入;

4、其他经油田批准可以领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七十四条实行处、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报告登记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先填报《胜利油田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查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呈党委主管领导签批后,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处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从严控制。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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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3、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2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1年的配偶、子女;

4、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5、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6、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7、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8、其他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安排处、科级干部公费因私渠道出国(境),不得以考察和培训的名义组织处、科级干部出国(境)旅游;不得接受业务关联单位安排或资助的出国(境)。 (四)处、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五)因私出国(境)的处、科级干部,回国后10日内,向相应组织部门报《胜利油田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登记报告单》,同时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处级干部还应上报出国费用单据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负责召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综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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