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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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米之内,停车泊位数量按90%折减。

第十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

第二十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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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

第二十五条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 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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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5年6月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号》、原《昆规?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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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

(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

表1-1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项目类别 独立式住宅 普通住S建≤9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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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2。

表1-2 办公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项目类别 单位 一类区 下限 机关行政、事业办公 商务、科研、企业办公 车位/100 m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上限 1.2 二类区 三类区 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 0.8 1.2 1.5 3.0 2.0 2.0 建筑面积 0.8 1.0 1.1 1.1 2.5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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