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办发(2012)10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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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该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投资部分按利息的50%给予一年贴息扶持鼓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被评为“三星级”或“四星级”乡村酒店的,自评定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被评为“五星级”乡村酒店的,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凡投资成立文艺演出团体,在办理各类证照期间,属经开区所得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额奖励企业,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按核准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市级特色餐饮名店的,在评定期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被评定为区级特色餐饮名店的,在评定期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凡在经开区旅游园区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50%以后,即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1年内付清,可按土地出让金缴款比例分两次办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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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落户经开区旅游园区的旅游项目,涉及的水、电、气主管线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搭接至企业用地红线。

第三章 工业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50%以后,即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1年内付清,可按土地出让金缴款比例分两次办理土地证。

第十九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在当年确定的出让挂牌价基价的基础上,投资总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最低不得低于6万元/亩,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最低不得低于4万元/亩。

第二十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投产之日起3年之内年平均税收强度达5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8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4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12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6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15万元/亩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企业。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经开区境内投资新办,购买、兼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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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等形式经营由经开区审定认可的区属国有、集体亏损工业企业和闲置资产兴办工业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税收强度达到5万元/亩的,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分成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4年按100%的比例, 5—7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4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化厂房的,出售厂房时涉及的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标准化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缴纳的契税全额先征后返。

第二十三条 凡落户经开区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涉及的水、电、气主管线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搭接至企业用地红线。

第二十四条 凡注册、纳税在经开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重点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在经开区投资兴办项目的在获得国家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土地价格可在第十六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亩奖励,最高奖励至土地出让金返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凡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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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市)级工业50强、省(市)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落户经开区的,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后,每年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七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市)级工业50强、省(市)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落户经开区,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3年租期满后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购置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

第四章 商贸物流鼓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产值30%以上的,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按50%的比例,增值税、营业税按15%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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