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相应的维修活动。 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位进行。 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责。 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的规定执行。 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电梯安装施工过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自的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

5

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责。 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全技术档案。 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容器、电梯、起重机械、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使用。 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备下列条件: 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二)有与气瓶充装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施。 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规范要求的气瓶; 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三)有健全的充装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紧急处理措施。 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求。 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 6

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安全使用。 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一)特种设备的设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文件和资料; 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特种设备的定(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用状况记录; 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三)特种设备的日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常使用状况记录;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四)特种设备及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和事故记录; 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记录; 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

7

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删除)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