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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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严禁未经通风区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需报送集团公司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四条 东翼(1#、2#)和西翼(1#、2#)主要通风机倒换时,由机电队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报通风区;并在倒风机的前1天在调度会上通报,且能在10min内倒换完毕。

第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第十六条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东西风井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二十一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负责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 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二十五条 煤矿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矿井同一煤层同一采区最多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二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的前一天必须书面通知通风区,落实通风设施(备)到位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

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同一采区内的相邻的平行掘进作业的双巷、多巷上风侧的并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可以串入下风侧的掘进工作面,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串联通风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井下巷道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矿井测风制度及要求

(一)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依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测风员要严格按《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作业。 (三)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要符合《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第3条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巷道(风机前20m范围)和供风巷道(巷口50m范围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多台风机并联或顺序安装在相距不远且无分支的同一全风压供风巷道时,可只悬挂1块测风板),每旬至少进行1次测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测风。全风压处的测风牌填写内容为风机前的全风压供给风量和瓦斯。供风巷道测风牌填写内容为巷口回风量和瓦斯。(安装在掘进工作面的除尘器前可不挂测风牌)。

(五)每旬的测风结果应制表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代理人)审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六)根据测风结果,由通风区组织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配。以保证采、掘面及各需风地点的用风量。

(七)调整通风系统必须有方案(措施)和报告,由通风区工程技术人员或测风员和施工人员在现场按方案(措施)要求实施。

(八)日常的风量调节,由测风员自行调节;特殊的或较大的风量调节时,要有调节措施,并有调风人员和测风员共同实施;每次调风结果汇报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和区长。

(九)巷道贯通的地点或新开口掘进的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计划要求调配风量。

(十)日常工作中发现通风系统有不合理和隐患时,要汇报到通风调度,先由通风区值班长组织临时处理,处理结果向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和区长汇报,并依据情况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十一)在接到通风负压(阻力)有异常的汇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三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三十六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季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或巷道贯通对通风系统变较大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