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流程图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使用单位要在瓦斯抽采管路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五)生产管理部要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通,无积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瓦斯抽采钻孔管理要求:

(一)抽采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参数牌板。 (二)所有施工的抽采钻孔必须及时接入系统进行抽采。 (三)封孔应采用聚胺酯等材料,禁止采用煤泥、黄泥等封孔,钻孔封孔深度不得小于0.5m。

(四)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必须安设控制阀门和孔板流量计。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抽放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一)抽放钻场、钻孔设计符合实际,根据地质变化及时修改设计,指导现场操作。

(二)抽采瓦斯必须有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

(三)抽采瓦斯必须建立抽采设备台帐。 (四)抽采钻场必须设置抽采观测牌板。

(五)抽采瓦斯必须有抽采报表,报表由通风区技术主管、区长、总工程师审阅后,按规定时限报集团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区值班干部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抽采系统竣工后,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技术、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按《煤矿安全规程》、AQ1026-2006《煤矿瓦

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节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工会主席

成 员:副总、有关部室及一、二线单位行政正职 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区,主任由通风区长兼任。

各一、二线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年初报通风区。

矿井设防尘专职队伍,对全矿防尘工作实施检查、管理和考核。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综合防尘责任和范围按《古书院矿一二线区队职责划分补充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带式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生产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1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 设置1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必须有2个容量不得小于200m3的静压水池(1个备用), 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二)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并有记录可查。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都要安装过滤装置,每月冲洗一次过滤装置。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

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采煤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煤壁的距离是进风巷不超过100m,回风巷不超过50m。掘进工作面净化风流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m;采用抽出式风机除尘时,必须采取降尘、灭尘措施。 炮掘工作面安装爆破自动喷雾装置距迎头不超过20m,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雾化好,能封锁全断面、能喷到迎头。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可以不注水。 但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煤工作面应有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对可注水的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层水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做到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第一百四十条 采煤机割煤必须采取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并必须使用除尘器除尘。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各种喷雾降尘设施齐全,安设就位,灵敏可靠、使用正常。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要加强降尘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推广应用自动喷雾。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采掘机组司机、爆破工、移支架工、锚喷工和粉

尘危害严重的其它作业地点的接尘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体防尘口罩。 第一百四十四条 悬移支架采面、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在煤岩层钻孔,必须采取湿式钻孔。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综合防尘定期刷白和冲洗规定:

(一)一翼或采区以上的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次,主要大巷每年刷白1次。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二)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月至少冲洗2次;掘进面距掌面30m内每班做到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

(三)井下要消灭煤尘堆积现象,凡出现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在5m 以上积尘要及时进行清扫或冲洗。

(四)冲洗巷道严格执行规程要求,保证质量。

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对综合防尘措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有用水量的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工作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通风区备有齐全完善的防尘资料包括: (一)防尘系统图; (二)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三)煤层注水台帐; (四)测尘台帐; (五)防尘管路管理台帐; (六)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七)防尘设施管理台帐; (八)煤层注水钻孔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