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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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灌装

4.2.2.1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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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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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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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16和GB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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