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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经提审查明,原审上诉人徐×所在的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产权登记证。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作出确认南宁工商局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判决,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98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抄件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一审、二审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审上诉人及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证据不足。其维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亦是错误的,原审上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三、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周×× 1999年12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

法律文书试题

一、 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1.法律文书的主要写作特点是()。

 A.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 B.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丰富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统一性,语言的规范性

 C.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 D.主旨的突出性,材料的多样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固定性,语言的精确性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的文书是()。

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 B.批准逮捕决定书

 C.逮捕决定书

 D.执行逮捕书

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结果)的文字表述共有()。

 A.四种B.五种

 C.六种D.七种

4.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

 A.原起诉人民检察院B.同级人民检察院

C.原审人民法院D.上级人民法院

二、简答题

 1.适用于企业法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状,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哪些基本要素?

 2.简述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3.法庭演说词的论辩说理方法常见的有哪几种?

三、文书写作题

 1.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 王××(女,47岁)与张×1980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1996年3月张×不幸病逝。王××、张×婚后购买了房屋四间,其中二间是临街铺面房。

张×去世后,王××欲将二间临街铺面房出租。经人介绍,王××认识了李××,李××由于想从事个体服装经营,需租临街销面房。王××、李××二人经过协商,于1997年8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王××租给李××临街铺面房二间,租期2年,月租金400元,由出租人王××维修房屋,李××应在每月10日前交清房屋租金。协议签订后,一开始履行尚好。但是,从1999年1月起,李××以生意不好为由,拒不交纳房租,直到1999年8月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李××既不交纳房租,也不腾出房屋。为此,王××于1999年9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李××从租赁房屋中搬出,并交清所欠房租。××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1999)×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李××于1999年12月底前从租赁房屋搬出,并交清所欠房租。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李××仍无故不执行判决,既不腾出房屋,也不交纳房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于2000年3月1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予以强制执行。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王××,女,47岁,××省××市人,汉族,××市××厂工人,住××市××街××号。

 李××,女,35岁,××市人,汉族,住××市××路××号。

 2.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余××与姜×、王×是中学同学,高中毕业后,由于三人一直未找到工作,遂于1997年5月起合伙做生意,往返于广洲、江西、江苏等省市之间。由于经营有方,挣了不少钱。为寻找刺激,经常出没歌厅、舞厅。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又与姜×、王×等人来到××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唱了约3小时后,准备离开,王×在付费时向店方提出,话筒音质不好,希望店方少收费。店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原已准备离开,但听到王×为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后,就返回来参与,支至王×付足费用后才离开。事后,王×、姜×纠集同乡与被告人余××一起手持铁铣、木棍等器械返回云中音乐茶座,对茶座内的门、窗、空调等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殴打,当场将凌××打倒在地。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余××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被告人余××、王×、姜×打砸完毕后,逃离现场。凌××的妻子叫来救护车,将凌××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人力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拍摄了2组10张云中音乐茶座门、窗、空调等被砸情况以及被害人凌××面部损伤情况的照片,并对凌××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

毁损,构成重伤。同时,公安机关还走访了当时在场的征人,经汪人吴××、项××汪实,被害人凌××的面部系被告人余××用铁铣所伤。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在×××路×号被××区公安分局捕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与同学姜×、王×因在××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付费与店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手持铁铣伙同手持器械的姜×、王×等人对茶座的门窗等设施打砸的同时,被告人余××还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被告人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00年8月13日以×检刑诉[20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凌××2000年6月2日的陈述,征人吴××、项××2000年6月2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被害人凌××伤势照片以及茶座被砸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称,自己并未持铁铣殴打被害人凌××,并且在为付费与对方发生争执时,被凌××打中一拳,打中了左眼部。被告人余××委托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市××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度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委托的××市××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到度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扬××、程××组成合议庭,由周×任书记员。在度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所举位据属实,被告人余××的辩解和辩护人孙×所提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00年9月×日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被合人的基本情况:余××,男,1970年6月2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省××市,汉族,住××省××市××区××街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