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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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于虚报、瞒报、漏报、篡改、拒报或拖延事故上报时间的或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行为,按照厂(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基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基金的管理由厂(站)财务室设立专款,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金的组成:

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2. 各类安全处罚金。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金的使用 1.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经费;

2. 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及厂(站)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竞赛”等各项重大安全活动费;

3. 对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资金; 4. 安全生产监管设施的购置; 5. 重大安全危险源的改造费用;

6. 安全生产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使用范围,坚持财务会签制度。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行政追究办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等级确定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由厂(站)依据国家及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渭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导致死亡或群伤事故发生,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厂(站)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情况报集团

公司。

3. 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导致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降职处分;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或撤职、开除处分。

4.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组织不力、行动迟缓、不服从调配,影响了事故处理或扩大事故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或降级处分;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有关责任人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责任以及损失情况,对发生事故的职工工资予以下浮,下浮比例为5%至10%,期限为1-3个月。

6. 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按上级相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规定

第五十条 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厂(站)职工大会与安全领导小组联评产生,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厂(站)安全管理制度。

2. 精通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维护厂(站)利益。 4.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或厂(站)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 积极主动为改进厂(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一条 处罚

1.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月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周例会或对维修人员、检测员以及新员工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的,每次处罚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2. 安全管理档案不健全,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3.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每次分别处罚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4.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管理人员不及时到现场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延误事故处理,扩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每次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各200元。

5. 不及时上报或瞒报、漏报事故的,每次处罚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100元。

6. 不按规定进行例检项目检查、登记的,每次分别处罚部门负责人、例检人员200-500元。

7. 未完成车辆二级维护和重点项目检查计划任务的,每次处罚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100元。

8. 在二级维护和重点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生“买单”的,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9. 未按规定对负责区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的,处罚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责任人200元。

10. 发生维修质量投诉事件造成损失的,经核查属实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班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300-500元;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班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1000-20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1.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班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300-50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班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500-1000元。

12. 未按车辆二级维护、重点项目检查规定作业,资料保管不全,缺项、漏项的每次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班级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

100-200元;有卖单行为的每台次处罚部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200-500元。

13. 提供“三无”配件,以次充好的,每次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200-500元。

14.二级维护作业单、重点项目检查作业单上维修人员、班组长、检验员未履行三级检验签字手续及相关资料填写不规范,每次处罚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100-200元。

第五十二条 处罚金的管理和使用

处罚金进入安全基金,处罚金由财务室收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修理厂、检测站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