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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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期的有关责任,认真、及时地完成车辆维护检修作业任务,确保车辆安全性、动力性和经济性符合国标GB7258-2004及GB18565-2001的技术要求。对于安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调试与维修,确保各班次营运客车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新车走合期规定:新车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2500公里,走合期满,修理厂应及时对新车进行走合维护。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

检测站必须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对进站营运客车的制动、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轮胎及随车安全设施等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在确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出具“安检合格通知单”;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行修复,复检合格后再出具“安检合格通知单”,并做好记录。

各部门要摆正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切实做到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只有在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展生产。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领导小组要落实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每月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每年进行四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形势需要还会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由厂(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监督检查。

1. 第一季度与春运、元旦、春节的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2. 第二季度与“五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月”、夏季安全运输生产的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3. 第三季度与“警示月”、“十一”黄金周的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4. 第四季度与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 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以及集团公司与厂(站)安全管理规定;

2. 各项安全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生产部署的落实情况; 3. 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及安全例会等工作开展情况; 4. 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情况;

5. 各类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做到“四不放过”; 6. 痕迹化资料是否完备有效。

检查结束后,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车间主任应随时掌握维修进厂车次、维修进度,对维修过程的安全措施、不安全的行为等应随时进行检查和现场指正。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天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随时纠正员工违反安全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活动中。

第十六条 使用举升设备吊装重物或车辆时,由维修班长本人操作,并且有指定的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请示车间主任),吊装大箱及其它重物时,车间主任必须在场指导;车间内的氧焊、电焊设备须由专人使用,其他维修人员一律不得动用。电路和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在电闸处安排监护人。

第十七条 维修车间及维修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客户车辆。出厂检验需要进行试车时,必须由修理厂指定的专人负责,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九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地点。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第二十条 驻厂公寓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修理厂的门卫制度。夜间驻厂人员非因公外出或夜不归宿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社会治安事件纯属个人行为,厂概不负责,由个人承担全部负责。

厂级安全检查为每月一次,部门安全检查为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检查

为每天一次。厂级安全检查一般由厂长带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届时到场介绍情况,车间负责人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集团公司或主管上级单位来安全检查,届时厂(副)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陪同检查,车间主任负责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整改措施跟进和起草整改报告。部门/岗位安全检查由部门/岗位负责人带领,安全员参加并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

每天班前安排设备管理员对安全装置(如控制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电路、电气系统、设备的安全性能等)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记录。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以保证任何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节假日或夜间值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人员,坚决做到一天24小时有值班电话,一年365天都有人值班。

第六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及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及安全隐患的类别

排查原则是摸清一般隐患、决不放过重大隐患,治理原则是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业停产,需要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厂(站)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划分

遵循“谁管理、谁排查、谁治理”的原则。负责车辆技术状况、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环境、维修设备、三废处理和电路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每天必须进行的排查治理项目

1. 车辆的安全例检、车辆二级维护、重点项目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 车辆进站的“三品”检查; 3. 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二、每周必须进行的排查治理项目

1. 维修人员、检测员的安全教育; 2. 进站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三、每月必须进行的排查治理项目

对工作环境、维修设备、三废处理和电路、消防设施及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

1. 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采取“听、看、问、查、议”方式逐项进行排查,不得缺漏项。对于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逐项登记,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登记、档案收集等工作;

2. 查出的一般隐患治理率必须达到100%,查出的重大隐患,逐级上报,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部门,限期予以整改,治理率不得低于90%;

3. 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处,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

各部门及各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各项工作措施,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限“五落实”,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安全隐患监督排查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巡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时,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当场纠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可能引起的后果等因素向被检查部门/岗位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指出需整改的问题、整改期限。被检查部门须认真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回复检查单位或安全主任。同时做到事故隐患不过夜,对当天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封存、警示等防范措施。

各类《安全检查表》、《整改通知》以及必要时另附的“检查记录”均为安全检查的正式记录,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负责人须在上面签字确认,并由安全主任存档。安全主任要定期对厂(站)进行各类安全检查及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和统计,发现未及时完成的隐患要进行督促责任人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