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经研计划〔2015〕63号经研院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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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健全并落实本院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中心和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确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实行安全目标分级控制,审定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中心、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制定本院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本院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六)建立能有效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且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直接领导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汇报。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并督促规范使用。

(七)每年主持召开本院年度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督促、检查本院安全工作,每年亲自参加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或重要的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和治理措施。

(八)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经费需求。

(九)建立健全本院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担任相应等级的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

(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十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广泛征求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或建议,积极接受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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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研院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原则,充分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群组织对安全工作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领导和组织党群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目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做好安全生产先进事例的选树工作,及时组织总结宣传典型经验。

(四)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紧密围绕安全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遵章守纪等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经研院副院长(分管监理公司工作)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监理公司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四)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研院副院长(分管建设管理工作)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本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奖惩措施及考核结果。

(三)建立完善本院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四)组织落实本院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主持本院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五)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建设管理中心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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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研院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组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经研院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

(二)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培训、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表彰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参加审核本单位安措计划,对计划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季节性特点提出员工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负责群众性的安全监督,对员工因公负伤事故,负责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伤害程度的鉴定。

第十五条 经研院副院长(分管规划评审、设计中心和设计院工作)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可研审查中组织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实行电网统一规划、设计,并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经济、安全优先的原则,防止资源浪费。

(三)对电力生产运行、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应急体系建设资金;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活动所需的费用,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五)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研院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财务、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负责各类安全生产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及成本费用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足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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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应急体系建设资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四)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五)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第十七条 经研院分管其他工作领导(分管人力资源、分管消防保卫、分管车辆管理、分管物资和物资招投标、分管科技信通、分管法律、分管后勤、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安全职责,根据本单位内部工作分工,承担相应安全职责。

(一)分管人力资源工作: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二)分管消防保卫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参加有关新建、扩建和大修技改工程消防设施的方案审查,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各类工程移交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

(三)分管车辆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本院制定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以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分管物资和物资招投标工作:负责督促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的落实,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监督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管理,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招标采购;保证应急抢险、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五)分管科技信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网络与信息通信系统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本院网络与信息通信系统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技术督查、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负责较大技术革新和科研项目的分工协同,协助项目执行单位解决有关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做好网络与信息通信系统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分管法律工作:监督做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七)分管后勤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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