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名词解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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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48、 群岛: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的实体。

49、 公海:指不包括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以外便是公海。

50、 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1、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52、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3、 平行开发原则: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

54、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55、 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57、 外交保护(权):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58、 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59、 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60、 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61、 人权: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62、 国际组织: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63、 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

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64、 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65、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定。

66、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67、 缔约权: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68、 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69、 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70、 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71、 条约的修订: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72、 条约的修正: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3、 条约的修改: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4、 国际争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75、 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一般法律原则

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包括两类:

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