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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国有股减持政策颁布之前,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的走势在震荡中不断上行,而在国有股减持政策颁布之后,由于国有股的供给增加使得沪深股市大幅下挫,尽管在2004年上半年有股市回暖迹象,但是下跌的局势并没有扭转,并一直延续到2005年底。因此,国有股减持政策对我国股市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刘纪鹏曾指出,由国有股按市价减持而引发的全流通问题是导致股市下跌的最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2005年将此前国有股按市价减持的方案,变成了支付对价补偿的股权分置改革。

3 股权分置改革解析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首先,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3.2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容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股改的进程: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新老划断,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对此时间点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新老划断的时间点是 2006.05.18。 3.3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完善了股票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顺了市场机制,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改进了股市配置资源的有效性.

4 大小非解禁政策解析

股权分置问题长期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一场始于2005年4月末股权分置改革席卷整个资本市场,并于2006年底初步告捷,奠定了全流通股市的制度框架。然而,这场改革远没有结束,进入“后股改”时期的中国股市依然不平静。特别是随着“大小非”股份陆续到期解禁,并进入流通领域,对于解禁股的讨论更趋热烈。同时,“一股独大”问题的解决也是业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4.1 相关概念的界定

非,是指非流通股;小非,即小部分的非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大非,即大规模的非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一般而言,“大非”股东主要为国有股东。而解禁,即解除禁止,它是一个时间窗口,从解禁当日起,非流通就可以交易了。所以,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在大小非的来源方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使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但它限制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日期,即流通权的执行要在一定时期以后。然而,终究要面临非流通股进入实际流通领域的问题,即大小非的解禁问题。因此,大小非解禁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 4.2“锁一爬二”的大小非解禁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为了缓解非流通股进入流通领域对股市产生的消极影

响,相关部门制定了“锁一爬二”的限制措施。根据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即\锁一\,在此期间严格限制转让行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即\锁一\)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即\爬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锁一爬二”制度。

5 国有股转持政策解析

随着大小非的陆续解禁,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将进入流通领域,最终实现我国股市的“全流通”目标。然而,即使国有股进入实际流通领域,我国股市“一股独大”的历史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国有股的减持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宣布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①持有,从而掀开中国证券市场全新的一页。 5.1国有股转持政策的基本内容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2006.05.18)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实施办法》同时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2006.05.18)至本办法颁布(2009.06. 19)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按照国有股转持的实施办法,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IPO上市的公司国有股均在转持行列。2006年6月19日,中工国际(002051)成为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②后上市的第一家,从它开始,直至2009年9月16日上市的中小板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②

2005年4月末,席卷整个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5月18日,实行“新老划断”,即此后

股票华昌化工(002274),共涉及131家已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邓宏光表示,从资本市场发展的角度看,由于目前多数公司股价要高于其发行价,所以划转至社保基金的股票市值应该多于639.33亿元的发行市值。

那么,国有股减持与国有股转持有什么异同点呢?我们知道,国有股减持是将国有非流通股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减持现金给社保基金,直接增加了股票市场的流通量。而此次是国有股转持,由现行的国家持有转为由社保基金持有,而非减持,更不是一次性减持。社保基金在获得股票的所有权后有两种选择:直接持有股票或售出股票持有现金。所以,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当然,两者都是拓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的重要举措。 5.2国有股转持政策的意义

关于国有股转持政策的意义,以下我们将从国有股转持对股市的影响,以及对缓解全国社保基金支出压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1)有利于缓解大小非解禁压力,稳定资本市场。社保基金对于划转持有的国有股,在承继原有禁售期的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这相当于社保基金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缓解了大小非减持的压力和预期,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国有股的减持压力。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李稻葵表示,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对资本市场来说是一个重大长期的利好,从制度层面本质上解决了大小非的问题,同时又能把社保基金做大做强。然而,赵锡军却指出,禁售期的延长有利于暂时缓解国有股减持的压力,不过他认为,这一点利好只是暂时的。

(2)有利于缓解社保支付压力,增强社保基金实力。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这一政策主要是从充实社保基金这一战略层面考虑的,其着眼点是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支付高峰。以前国有股减持,将变现资金直接划给社保基金,现在把国有股股权直接转给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来管理和运作,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拓宽社保基金的融资渠道,促进社保基金从现收现付向可逐步积累过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保专家、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说,因为公共养老金缺口的测算口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都不一致,缺口最多的达八九万亿,最少的达两三万亿。目前,11个省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仅为1100亿元人民币,全国的空账已达11000亿元人民币,追溯的话,缺口更大。因此,国有股转持无疑可以弥补一定的公共养老金缺口。

新上市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只有“限售股”概念。权威人士指出,实行股改之后,中国股市只有“大小限”,已无“大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