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相关的6附件)(云交基建〔〕117号)精品资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相关的6附件)(云交基建〔〕117号)精品资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二十二条 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其母体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 (三)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六)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七)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八)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九)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十)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一)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十二)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十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十四)外委试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五)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整改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

严重的,可以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一)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二)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三)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向业主申报及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未向质监机构备案;

(四)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项目业主(或监理)批准移作他用;

(五)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六)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八)经查实,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

(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三次的工地试验室,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当暂停其试验检测工作并整改;暂停试验检测工作并整改超过两次的工地试验室,应对其母体机构予以警告,其母体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新设立工地试验室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罚母体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六)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质监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