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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条 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前期工程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第6.1.4条 在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6.1.5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地组织行人过街。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6.1.6条 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美观的要求。立体交叉的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标高协调,便于布设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减少泵站的设置。

第6.1.7条 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第6.1.8条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立体交叉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四、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的现有交通量超过4000~6000pcu/h,相交道路为四条车道以上,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五、两条主干路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六、道路跨河或跨铁路的端部可利用桥梁边孔,修建道路与道路的立体交叉。

第6.1.9条 立体交叉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形式,其体形和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力求简洁大方。

第6.1.10条 立体交叉的线形布置应与桥梁设计配合,不宜设置过多斜桥、坡桥及弯桥,并减少桥梁面积。 第六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二节 平面交叉

第6.2.1条 平面交叉口的型式有十字形、T形、Y型、X形及环形交叉等,应根据城市道

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级、性质和交通组织等确定。

第6.2.2条 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按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0.5~0.7倍计算,直行车取大值,转弯车取小值。

第6.2.3条 交叉口间距应根据道路网规划、道路等级、性质、计算行车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不宜太短。

第6.2.4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三幅路、四幅路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单幅路、双幅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见表6.2.4。

第6.2.5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见图6.2.5-1及图6.2.5-2。

第6.2.6条 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行车舒适、排水通畅、工程量大小和美观等因素,合理确定交叉口设计标高。设计原则如下:

一、两条道路相交,主要道路的纵坡度宜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度服从主要道路。 二、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三、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四周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协调。 四、合理确定变坡点和布置雨水进水口。 第6.2.7条 交叉口渠化设计规定如下: 一、渠化原则

1、应根据交通量、流向,增设交叉口进口道的车道数。

2、交叉口交通岛的设置应有效地引导车流顺畅行驶,避免误行。

3、进、出口道分隔带或交通标线应根据渠化要求布置,并应与路段上的分隔设施衔接。 二、交叉口的拓宽及渠化

1、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左转车辆多于3或4pcu(小交叉口为3,大交叉口为4)时,应增设左转专用车道。

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右转车多于4pcu时,应增设右转专用车道。

2、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流向和用地条件设置交通岛。交通岛应以缘石围砌。人行横道处缘石高度可降为零。

3、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小型汽车车道可采用3m;混入普通汽车和铰接车的车道与左、右转专用车道可采用3.5m,最小3.25m。

4、交叉口的进口道设右转专用车道时,右侧横向相交道路的出口道应设加速车道,见图6.2.7。右转专用车道长度应保证右转车不受相邻停候车队长度的影响;加速车道应保证加速所需长度。两者均应调查后计算确定。

第6.2.8条 停止线位置应靠近交叉口,但应保证一方面的绿灯尾车不干扰侧向绿灯头直行车顺利通过。

停止线在人行横道线后至少1m处,并应与相交道路中心线平行。

第6.2.9条 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标线应醒目。其最小宽度为4m,需要时可根据行人交通量加宽。机动车车道数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时宜设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宽度1m。

第6.2.10条 环形交叉口适用于多条道路交汇或转弯交通量较大的交叉口。相邻道路中心线间夹角宜大致相等。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坡向交叉口的道路纵坡度大于或等于3%时,不宜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规划需修建立体交叉时,环形平面交叉可作为过渡形式,预留改建为环形立体交叉的可能性。 第6.2.11条 环形平面交叉基本要素与要求如下: 一、中心岛的形状和尺寸

中心岛的形状应根据交通流特性采用圆形、椭圆形或卵形等,其尺寸应满足最小交织长度和环道计算行车速度的要求。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最小交织长度l w不应小于计算行车速度4s的运行距离,其值见表6.2.11。 二、环道的布置和宽度

1、环道的车行道可根据交通流的情况,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或分行布置。分行时可用分隔带、分隔物或标线分隔。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0m。

2、环道的机动车道一般采用三条。车道宽度应包括弯道加宽。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交汇道路中的最大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也不宜超过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