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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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监理部通知监控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4.4.2承包商根据监控测量单位的检测报告,在监理部协助下,进行加密基标测量工作。

5 施工测量复核制

5.1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参与深圳地铁建设工程的各承包商、监理部、监控测量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5.2 执行《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和检测,确保各项测量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5.3 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时,才能使用。

5.4 施工阶段的测量实行承包商、监理部、监控测量单位“三级复核制”。 5.4.1 各标段的放样测量:在监理部监督指导下,由承包商按3.2要求内容进行测量作业。

5.4.2 各标段控制测量:由承包商承担。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3.1.2、3.1.3、3.1.4测量内容,完成竣工测量及铺轨基标测量等工作。承包商高一级(工程处或局级)的测量队定期对承包商项目部的测量工作进行抽查。

5.4.3 控制测量检测:由监控测量单位承担,首先完成3.1.1要求的检测工作;然后对完成的3.1.2、3.1.3、3.1.4测量项目、竣工测量的中线控制桩及断面、铺轨控制基标项目进行检测。

5.5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必须按监控测量单位要求移交一定数量的控制点,经监控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进行验收。另外,沿着地铁线路的净空断面均须经监控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予以验收。

5.6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5.7 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6 控制测量检测频率 6.1 地面控制网检测

地面控制网检测由监控测量单位承担,在施工期间至少检测2次。第一次在总体设

计单位向监控测量检测单位交接桩后进行;第二次在施工期间进行。

6.2

明挖段、高架段控制测量(含车辆段)

(1)在车辆段施工期间,对施工测量基线分别进行测量及检测,次数均不少于3次。

(2)在高架桥曲线地段对墩台中心进行100%检测。

(3)在明挖区间,每开挖150-200米时应分别进行一次导线、高程、中线控制桩测量及检测。

(4)在明挖车站,在垫层施工前及完工时及开挖至整个长度1/2时应分别进行一次控制测量检测。 6.3 隧道控制测量

(1) 竖井联系测量:竖井联系测量及检测应分别进行3次。第一次在横通道开挖至正线时或风道、风井出入口进入正线开挖时进行;若竖井在正线上,应在开挖30~50米时进行。第二次在正线开挖100~150米时进行;第三次在正线开挖距贯通面150~200米时进行。 (2) 地下控制测量

在每次竖井联系测量完成后,均需进行地下控制测量,并且在每开挖120-200米,贯通前50-100米分别进行一次洞内控制测量检测。 (3) 贯通测量(指初支贯通及二衬后贯通)

当两相向开挖的暗挖标段贯通后和盾构出洞时,应进行一次贯通测量及检测。 6.4 竣工测量

标段贯通后,应分别进行一次中线控制桩、断面测量及检测。 6.5 铺轨控制基标测量

为进行铺轨工作,应进行铺轨控制基标测量及检测。 7 测量范围、责任及具体任务

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由监控测量单位、监理部、承包商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工作。各单位的测量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应定期接受业主的检查。各自的测量范围、责任及具体任务,列述如下: 7.1 测量范围

7.1.1 监控测量单位在业主指导下对全线控制测量进行集中管理。对全部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并进行竣工测量的中线控制桩及断面、铺轨控制基标的检测工作;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保证全线各分段工程的衔接,确保全线在统一坐标系统下进行测

量作业及施工。

7.1.2 承包商承担和负责本标段全部施工控制测量、监控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7.1.3 各监理部设专职测量工程师,主要是监督检查和验收承包商的施工测量工作。当发现有差错时,要求承包商重新施测,主要放样工作监理部应旁站监督。 7.2 责 任

7.2.1 监控测量单位对控制测量(包括导线点或中线控制点、控制基标及净空断面)的检测和全线的统一测量作业标准负责,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各标段的准确衔接,确保全线控制测量的正确性、完整性。监控测量单位不承担承包商测量的责任。若全线存在平面高程系统不一致,控制点不够用和不可靠或各标段间出现系统性的衔接误差,责任在监控测量单位。

7.2.2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测量工作负全部责任。各标段控制测量与给定主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等等,即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承包商。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各监理部是否复测和核准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7.2.3 承包商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监理部对工程施工测量检查指导不够,对业主委托经管的项目管理不力,监理部应负行为过错导致的责任;不应为承包商管理失误承担责任。

三个层次管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为圆满完成施工测量、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及技术规定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上的保证。

《深圳地铁土建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及有关的施工测量细则由地铁公司发布,监控测量单位、各监理部测量检测工程师负责执行和监督实施。 7.3 具体任务

7.3.1 监控测量单位的主要任务

(1)监控测量单位应由富有地铁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数人主持工作。应当有富有观测经验的测量技师、技工数人,并有精通仪器校验的技师从事操作。工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调换工程技术负责人须经业主同意。

(2) 协助业主制定全线的测量作业标准,及时掌握全线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定期向业主书面汇报。

(3) 复测平面、高程控制网,维护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的完整性、正确性,丢失

和损坏的控制点,根据需要应及时恢复。

(4) 检测加密平面、高程主控网,满足各工点施工需要。施工期间应检测两次。 (5) 在地铁明挖、高架地段,每隔本细则6.2规定的距离,对承包商测量队测量引测的中线点、导线点、水准点及时进行检测。

(6) 按6.3要求进行竖井联系测量检测,确保从竖井传递到隧道内的坐标、方位、高程成果的正确性。

(7) 随地铁暗挖长度的延伸,每隔本细则6.3规定的距离, 进行地下导线和水准的检测。

(8) 完成全线贯通测量检测。

(9) 完成竣工测量中的中线控制桩、断面检测。 (10) 检测全线铺轨控制基标。

(11) 对承包商测量队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12) 总结推广地铁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的偶发问题。 (13) 完成与深圳地铁测量有关的问题。 7.3.2 监理部的任务

(1) 应配有工程测量经验的高工或工程师负责测量检测工作。一般情况下监理部不对承包商的测量放线桩点和独立点进行检测,可旁站监督,对测量方案、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有疑问时,可指令承包商复测校核。当工程进度达到6.2及6.3规定时,督促承包商及时测量,监理部签字认可,由监理部上报监控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2)依据《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的标准编写本工程的施工测量检测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监控测量队审批。

(3) 指令承包商在开工前做出完整的施工测量计划,审定批准施工测量计划,转报业主和监控测量单位备案。平时监督承包商按计划实施测量作业,控制其投入的技术力量、仪器及操作方法。

(4) 建立可行的审核程序,把测量放样作业作为必审工序加以监督。

(5) 建立测量报表、测量台帐及测量报告制度, 指令承包商执行,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6) 接受业主检查,协助监控测量单位工作,协调监控测量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所辖工点地面地下的测量现状,组织交接桩。 7.3.3 承包商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