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纪发[2011]12号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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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

作的意见

哈纪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 现将《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 尔 滨 市 监 察 局 2011年4月29日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建设优质、廉洁、高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的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实施市委“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新的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我市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依托建设推动发展的阶段,这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要大上项目、大干工程。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进监督,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加强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为实施市委新的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实行项目跟进监督分工负责制。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资金计划下达和稽查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控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和计划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追加立项。

四、建立工程造价比照机制。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确定、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与相同规模、同类地区、同类工程的工程造价相对比,作为确定、评估、审查工程造价的参考。

五、推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就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不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不指定原材料供应商;保证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不侵害群众权益;不违法、违纪、违规使用资金等,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六、建立“两个制度”、完善“三个机制”、实行“四个承诺”、查处“五种行为”,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项目招投标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完善中标后监管、中标后听证复核、失信退出机制;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承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标投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对争议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招投标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听证复核,依法处理。

七、建立投资概算调整控制机制。市发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外,原则上不对已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因为工程变更导致投资总额超过概算必须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市财政、审计对新增工程量的概算进行评审、审计,签署意见,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参与会审后,按程序审批。

八、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进财政监管。政府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实行项目建设单位领导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财政评审,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建设支出,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计划管理。

九、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进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和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做到项目完、审计清。

十、建立跟进监督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跟进监督的重要问题,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主管处(室)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承诺制,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十二、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投资概算预算执行、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因素、风险点和表现形式,通过提醒谈话、发送提醒书和提示卡等形式,及时预警,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十三、落实跟进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跟进监督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苗头和倾向,及时提醒建设单位纠正;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跟进监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和市监察局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跟进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跟进监督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1、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2、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3、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点防控审计细则(试行) 4、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5、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附件一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审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由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各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本部门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按照建设时序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追加立项。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发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政

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并组织工程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要求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设计需要变更的,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市财政、审计对设计变更方案中涉及新增工程量的概算进行评审、审计,签署意见,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概算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附件二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为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加强项目前期概预算、招标、合同(草案)审核。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预算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作为财政安排资金预算及资金拨付的依据。拟实施招标的项目,在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中经济方面相关条款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查。其拦标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能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定标的依据。项目开标评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草案)中工程造价和与之相关的条款送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签订工程合同。

二、强化资金审核和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账户及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加强对政府性筹融资的管理,严格控制筹融资成本和财政风险。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需提供用款计划、已完工程结算单、工程建设进度报告等,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合同、建设进度及各类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竣工结算时,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出具结算评审结论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按规定支付。

四、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对管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实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签制度。联签事项主要包括: (一)融资贷款、项目建设等经济合同的签订; (二)资金调度及资金拨付管理; (三)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

(四)国有资产购置、无偿划拨、有偿转让及出租、出借; (五)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六)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五、财政投资评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工程预、结(决)算依法进行财政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情况;

(三)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招标拦标价、相关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投资概算调整; (八)需评审的其他内容。

附件三

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点防控审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前期审计。市发改部门应当将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文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项目征收房屋土地、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结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造价情况;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三、项目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造价情况;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四、项目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主要审计: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房屋土地征收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附件四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风险点防控,强化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招投标行为,确保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两个制度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制度。斩断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三者之间的利益链,对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登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分别按专业种类、资质等级建立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采取电脑摇号方式选中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及电脑摇号过程与市纪委监察局联网,实行网上电子监察。重大项目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

(二)建立项目招投标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不得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三个机制

(一)完善中标后监管机制。工程项目开工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应当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跟踪检查或抽检,重点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