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个人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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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2010-02-1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说明:原来写了个新稽查规程解读写上了瘾,有点不可自拔了,虽说水平有限,但还是愿意将自已有限水平贡献出来,苟利诸友于万一,深所愿也,制作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解读本,特别鸣谢同行马局长为本解读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人不是搞法治的,也不是学法律的,本科是税收专业,硕士是学经济史的,所以真的是班门弄斧,敬请诸位大家海涵!

备注:黑体为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蓝体为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红体为个人注解。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 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解读:看到没有,目的表述不一致,旧规则强调避免税务机关执法风险,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已,而新规则强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与总局最近下发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相吻合,更是和胡哥的以人为本相契合。另外看到没有,新规则将保障与监督调了个,新规则首先是监督税务机关,尔后才是保障,征纳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所以对强势方更多要加以限制,正如为什么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加以优惠一样,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条件落后,如果在高考加分、计划生育、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给予照顾,强求绝对公平,恰恰才是最不公平。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解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也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范畴,因此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规范名词代替特殊性的仅适用税务争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更能体现法律用语的严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解读:照抄原文。懒得解读了!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解读:处处想着相对人,这种先人后已的精神值得鼓励,希望言行一致,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业进行到底,仿佛空中传来毛主席的声音:将革命进行到底!宜将剩勇追

穷寇,不可估名学霸王!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与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一致,新增。读来似曾相识,犯罪上诉的不得加重一审判决,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异曲同工之妙!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其实单单依据行政复议法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旧规则是错误的,新规则干脆就叫“依法”了。保证不会出错!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 第四十七条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第七条的描述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一致,税务机关概莫能外,既不收取费用,复议诉讼费用自然就由行政经费开支,废话嘛,多此一举,删除。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读:我觉得这个行政首长有待商榷,当然税务局不存在这个问题,局长是一把手,但政府就不一样了,书记才是一把手,出了事总让省长担纲,没书记的事,有点不实事求是的味道,有点同情孟学农同志!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解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新增。还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亲民思想。希望不要空言承诺,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好象是对阿扁说过这话。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解读:其实这条是废话,而且这句废话还没有说全,应当加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守采购准则,多采购国产产品,严格禁止借采购之机以权谋私。呵呵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