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 【考点】事后抢劫

【解析】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事后抢劫。

关于A项和B项。事后抢劫的行为要件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无论是使用暴力还是以暴力相威胁,其对象都只能是人。当然,这里的“人”,不一定是行为人之前的取财对象。例如,甲到乙家里盗窃,刚出门时遇到乙的邻居丙,甲以为丙是乙,于是对丙实施了暴力。此时,甲的行为依然属于事后抢劫。因此,A项和B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不当选。

关于C项。事后抢劫的时间要件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这里的“当场”,应作扩大理解,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依然属于这里的“当场”。本案中,王某在自己的手包被李某抢走之后,让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具有当场性,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前述对A项、B项和C项的解析,虽然李某的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但由于李某的暴力对象并非是人,而非动物,因此,其不符合事后抢劫的对象要件,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不成立抢劫罪。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8.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答案】A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帮乙照看房屋,但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依然归乙占有,甲并未代为保管该石狮,甲将该石狮谎称为自己的财物卖给他人,成立盗窃罪,当无疑问。问题是,甲的行为是否同时对购买者成立诈骗罪?甲无疑欺骗了购买者,使购买者误以为石狮为甲所有,进而向甲支付了对价。所以,关键在于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上的损失。如有,则甲的行为还触犯了诈骗罪。但无论如何,甲的行为至少都触犯了盗窃罪。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对购买者成立诈骗罪,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考点】财产性犯罪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抢夺罪是暴力犯罪,其特点是对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使用暴力,即所谓的“对物暴力”。本案中,甲并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刘某虽然去3公里外的市场买菜,但其放置在小区路旁长条桌上的蔬菜,依然归自己所有。小区理发店的店员虽然经常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但并未占有该蔬菜。因此,B项的结论虽正确,但分析的过程错误,因此,B项是错误的,不当选。

关于C项。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且,被害人必须要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这里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刘某虽然距离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该蔬菜,甲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将其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考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关于A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隐匿证据的行为,也属于这里的“毁灭”行为。这是因为,使证据不被司法机关发现的隐匿行为,与使证据从物理上灭失的行为,在性质上无任何差别。本案中的乙实施了藏匿凶器的行为,应认定为毁灭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如前所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成立窝藏罪。本案中乙的行为成立窝藏罪,当无疑问。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综合前述对A项和B项的解析,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据此,甲唆使乙毁灭证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非教唆犯。理由在于:教唆犯的前提是共犯,其要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答案】D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此题为填空题,需要考生对相关法条较为熟悉,难度不大。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即斡旋受贿。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二、多项选择题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

【解析】关于A项。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即字面解释,可将妻子解释为这里的“妇女”,因此,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当然,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婚内强奸的一般不成立强奸罪,故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属于“强奸妇女”。但是,这已经不再属于文理解释了,而是属于目的解释,即从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对“妇女”一词所作的解释。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方法,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即所谓的“马上暴力”。强奸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该罪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可见,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抢劫罪的胁迫的外延,要窄于强奸罪的胁迫的外延。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本质是根据刑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轻以明重”或“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解释。一方面,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成立抢劫罪。另一方面,既然为了自己收养而偷盗他人婴儿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D项。中止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性,必须是客观真正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换言之,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依然发生了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