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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重复出现的或按要求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每发现一次罚区队1000元,罚区队正职各100元,大检查中发现时,翻倍处罚。

4、因工程质量或文明生产不达标进行停产整改时,罚区队10000元、区队正职各1000元,同时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复工。

5、在大检查中,工程质量或文明生产被评价为“后退”时,单项工资总额降2%,并罚正职300元/次。

6、对标新立异、出亮点、创精品的、标准化进步明显的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在月度考核时对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7、评定为公司精品工程时,按公司考核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安全培训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款专用。

2、矿井培训工作由安检科、企管科负责,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培训工作.

3、培训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l)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矿负责培训单位。

(2)根据科室、区队上报的《培训计划》并结合矿井的培训需求,由培训负责单位在每年的12月下旬制定出公司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考核方式等内容,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3)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对一般工种、特殊工种的培训、领导干部的培训等。

(4)每次培训,培训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填写《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

(5)根据“分级培训,逐级负责”的原则,矿井培训中心负责对各级干部、特殊工种和新招员工的培训,负责各工种每年的矿级受训工作,各业务科室、区队负责对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月度培训。

(6)矿井主管培训人员根据培训计划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负责组织培训的实施。

(7)对新进入矿井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批准上岗实习并采取以师带徒的形式进行实践学习。 (8)培训主管负责建立、保存员工培训档案。

4、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技术员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正副科长、队长、班组长和安检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3)采掘、通风、防尘、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放炮员爆破材料管理员、提升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4)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技术培训。

(5)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 时间不少于10天。 5、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事故发生的预兆 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6、区队每月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现场岗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劳动纪律教育,安全知识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由安检科负责监督考核。

7、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

常培训、学习日培训、现场应知应会抽查、自学手册考核、抽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