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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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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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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矿井可抽瓦斯量: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十五)煤层透气性系数:表征煤层对瓦斯流动的阻力,反映瓦斯沿煤层流动难易程度的系数。

(十六)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表示钻孔瓦斯流量随时间延长呈衰减变化的系数。

(十七)瓦斯抽放率: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放瓦斯量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比。

(十八)边掘边抽:掘进巷道的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的瓦斯。

(十九)边采边抽: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体的瓦斯。

(二十)穿层钻孔:在岩石巷道或煤层巷道内向相邻煤层施工的钻孔。

(二十一)顺层钻孔:在煤层巷道内,沿煤层布置的钻孔。 (二十二)斜交钻孔:与工作面呈一定夹角布置的顺层钻孔。 (二十三)平行钻孔:与工作面平行布置的顺层钻孔。 (二十四)交叉钻孔:平行钻孔与斜交钻孔交替布置的钻孔。 (二十五)高位钻孔:在风巷向煤层顶板施工的抽放钻孔(进入裂隙带)。

(二十六)高抽巷: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挖掘的专用抽放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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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水力压裂:在钻孔内以水作为动力,在无自由面的情况下使煤体裂隙畅通的一种措施。

(二十八)水力割缝:在钻孔内运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形成一定深度的扁平缝槽的一种措施。

(二十九)深孔预裂爆破:在钻孔内利用炸药爆破作为动力,使煤体裂隙增大,提高煤层透气性的一种措施。

(三十)封孔器:瓦斯抽放和煤层注水钻孔孔口的密封装置。 (三十一)放水器:用于储存和放出抽放管路中积水的专用装置。

(三十二)防回火装置:在抽放瓦斯管路中,阻止火焰蔓延的安全装置。

(三十三)水封防爆箱:在抽放瓦斯管路中,用以隔爆的一种水箱式安全装置。

四、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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