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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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杰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上腾公司没有切实履行与其签订的演艺协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通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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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与人娱公司签订合同、获取收益均系与被上诉人解除演艺协议后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酌情确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也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上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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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驳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并另查明,原审中上诉人张杰曾提交民事反诉状。请求确认其无须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但此后张杰一方又表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一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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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解除权而解除了,希望法院予以确认,不再提起反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中约定,严禁上诉人私自参加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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