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方式开发被告或使用被告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被告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行纪性质;原告负责被告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被告的娱乐活动由原告担当经纪人,被告的工作行程由原告统一安排、协调,则具

21

有演艺经纪性质;约定被告全心全意为原告提供最佳的服务,按原告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被告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用性质的内容。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狭义地

22

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即是委托合同或较特殊的委托合同,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应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协议非纯委托协议,双方均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

23

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协议的一方完全无法实现缔约目的的,协议的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