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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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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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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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007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双方之问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被告收函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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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回到原告公司。 2007年5月3日,被告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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