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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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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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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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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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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