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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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创新,艺人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解决因演艺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一、合同性质 演艺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往往含有多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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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演艺经纪人和演艺人员关于发展未来演艺事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这些约定内容复杂,既有相互之间权利的约定,又有相互之间义务的约定。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演艺经纪人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演艺人员在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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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部分合同内容只能认定为委托合同。而在本案的演艺合同中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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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词曲音乐著作权的权属约定等内容。这部分合同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由《著作权法》调整。此外,演艺合同里还对演艺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限制,对演艺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约定。这部分合同内容属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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